“筷子刚夹起鲜肉面结,牙齿就触到了一团异物,吐出来一看,竟是根缠在肉馅里的长发,足足有 10 厘米长!” 回忆起 2025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徐家汇某餐厅的用餐经历,市民戎先生至今仍觉恶心。本以为依据《食品安全法》能顺利拿到 1000 元惩罚性赔偿,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的判决却让他傻了眼 —— 法院不仅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还需由他自行承担。这起看似普通的食品安全纠纷,却因 “预包装食品责任划分” 的核心争议,在网络上引发了关于 “消费者维权边界” 与 “餐饮商家义务” 的激烈讨论。

事件还原:158 元砂锅藏长发,餐厅退了餐费却拒赔 1000 元
2025 年 2 月 5 日晚,戎先生约朋友在徐家汇商圈一家主打本帮菜的餐厅用餐,菜单上的 “本帮什锦砂锅” 是店内招牌,售价 158 元。据戎先生在法庭上的陈述,当他吃到砂锅底部的鲜肉面结时,突然感觉牙齿被柔软的异物硌到,“起初以为是肉馅里的筋膜,吐出来用筷子拨开才发现是根黑色长发,长度能从手心垂到手腕,还缠在面结的肉馅里,明显是在生产过程中混入的。”
事发后,戎先生立即叫来餐厅负责人,对方查看异物后第一时间表达了歉意,并当场全额退还了 158 元餐费,同时表示愿意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次日,戎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提交投诉材料,要求餐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规定,支付 1000 元惩罚性赔偿。然而,餐厅方面却明确拒绝了这一要求,理由是 “涉事鲜肉面结为预包装食品,餐厅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异物问题应由生产商承担责任”。
市场监管局随后展开的调查,也部分印证了餐厅的说法。经查,涉事鲜肉面结由上海某食品科技公司生产,属于 600 克 / 袋的预包装速冻食品,无独立小包装。该生产商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涉事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显示,微生物、重金属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监管人员还对餐厅后厨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工作帽、食材储存不规范等问题,最终未对餐厅作出行政处罚。
在与餐厅协商无果后,戎先生于 2025 年 3 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餐厅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承担最终责任,要求其支付 1000 元惩罚性赔偿,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庭激辩:消费者与餐厅的 “责任归属” 之争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 “餐厅是否应当对预包装食品中的异物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了激烈辩论,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戎先生一方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餐厅作为食品销售和加工方,有义务确保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10 厘米的长发明显属于异物,无论它是在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混入的,餐厅都应当承担最终责任。” 戎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强调,《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明确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食品价款 158 元,十倍赔偿不足 1000 元,因此主张 1000 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而餐厅方面则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其一,餐厅已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涉事鲜肉面结时,不仅查验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还留存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所有资质文件均在有效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要求;其二,涉事产品为预包装速冻食品,包装袋完好无损,餐厅在加工前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面结的内馅进行拆解查验,“如果要求我们把冷冻的面结一个个拆开检查肉馅,不仅会破坏产品包装,还会影响食品新鲜度,这既不符合烹饪常识,也超出了合理的义务范围”;其三,市场监管局的现场检查已排除餐厅操作环节的问题,异物混入的责任应追溯至生产环节,消费者应向生产商主张权利,而非要求餐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为何认定餐厅 “无责”?法律边界清晰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于 2025 年 7 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解读,也为类似食品安全纠纷划出了清晰的责任边界。
法院首先明确,判断餐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需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存在过错。本案中,双方对 “鲜肉面结中混入 10 厘米长发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均无异议,争议的核心在于 “餐厅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53 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法院查明,餐厅在采购涉事鲜肉面结时,已完整留存了生产商的资质文件和产品检测报告,且涉事产品包装完好,不存在破损、开封的情况,说明餐厅已尽到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对于 “是否需要拆解预包装食品进行查验” 的问题,法院认为,要求餐饮商家对预包装速冻食品的内馅进行逐一拆解检查,“既不符合食品加工的行业惯例,也违背日常生活常识”,超出了法律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合理要求。
其次,法院指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已得到弥补。事件发生后,餐厅当场全额退还了 158 元餐费,戎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食用该食品造成了身体损害或其他额外损失,不符合 “惩罚性赔偿需以存在实际损失为基础” 的司法实践原则。
最后,法院强调,《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让无过错的经营者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本案中,异物问题出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环节,餐厅并非责任主体,戎先生应向生产商主张权利,而非要求餐厅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若允许消费者向已尽到查验义务的经营者索赔,不仅会加重餐饮行业的经营负担,还可能导致责任追溯机制的混乱,不利于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法律解读:不是 “吃出异物就必赔”,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让不少消费者感到困惑:“难道吃出异物也不能索赔了吗?” 其实,判决并未否定《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而是明确了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它提醒消费者:维权需找准责任主体,也让餐饮商家明确了 “如何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食品安全法律专家解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的规定,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同时满足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和 “经营者存在过错” 两个条件。具体到实践中,“经营者过错” 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比如已发现食品过期、变质却继续上架;二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比如未查验供应商资质、未留存产品合格证明;三是在食品储存、加工环节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食品受到污染。
“本案的关键在于,餐厅已经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该专家进一步分析,涉事产品是预包装食品,其生产、包装环节均由生产商完成,餐厅仅负责解冻、加热等简单加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餐厅能提供供应商的合法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且食品包装完好,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无需对生产环节的问题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餐厅采购的是散装食品,或者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文件,那么即使异物问题出在生产环节,餐厅也可能因 “未履行查验义务” 而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否定戎先生的维权权利,而是指出了正确的维权路径 —— 向生产商索赔。根据《民法典》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但在本案中,餐厅已通过退餐费弥补了戎先生的损失,且证明了责任在生产商,因此无需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网友热议:判决 “合理” 还是 “纵容”?两极观点碰撞
判决结果公布后,迅速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网友的观点呈现出明显的两极分化,也折射出大众对食品安全维权的不同期待。
支持法院判决的 “理性派” 网友认为,餐厅在这起事件中也是受害者,不应为生产商的过错 “背锅”。“餐厅已经退了餐费,也提供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总不能让他们把每个速冻面结都拆开看吧?” 有网友留言称,“冤有头债有主,异物是在生产环节混入的,就该找生产商索赔,让餐厅承担责任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还有从事餐饮行业的网友吐槽,“现在做餐饮太难了,预包装食品出问题也要怪商家,那以后谁还敢用预包装食材?”
反对判决的 “消费者立场派” 则认为,这样的判决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普通人哪有精力去找生产商索赔?出了问题找商家是最直接的方式,现在倒好,吃出头发还要自己联系厂家,维权门槛也太高了!” 有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类似经历:“之前在超市买的面包里吃出虫子,找超市索赔,超市直接让我联系厂家,最后厂家拖了半个月才赔偿,太折腾了。” 还有网友担忧,“以后商家会不会都用‘预包装食品’当借口,推脱自己的责任?”
中立派网友则更关注 “如何降低维权难度”。“现在的问题不是判决合不合理,而是消费者维权太麻烦了。” 有网友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建立更便捷的维权通道,比如让商家先赔付,再由商家向厂家追偿,而不是让消费者夹在中间跑腿。” 还有网友提醒,“以后吃饭遇到异物,一定要第一时间拍照、录像,留存好包装和消费凭证,不然连是谁的责任都说不清。”
维权指南:消费者该如何 “正确维权”?商家又该注意什么?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次法律实践,也为消费者和餐饮商家提供了重要的维权与经营参考。那么,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食品安全问题时,该如何高效、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餐饮商家又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消费者:三步找准维权方向
第一步,及时固定证据。发现食品中存在异物后,应立即停止食用,第一时间用手机拍摄异物、食品包装、用餐环境的照片和视频,确保画面清晰可辨;同时留存好消费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食品包装(尤其是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信息),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第二步,明确责任主体。如果是预包装食品(如本案中的速冻面结、包装零食等),且包装完好,应优先查看包装上的生产商信息,联系生产商协商赔偿;如果是散装食品(如餐厅自制的凉菜、糕点),或预包装食品存在包装破损的情况,则可直接向销售方(餐厅、超市)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向哪一方索赔,都可以要求对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第三步,理性选择维权途径。与商家或生产商协商无果后,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拨打 12315 热线或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提交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的是,索赔金额应符合法律规定,若经营者已尽到义务且无过错,坚持高额索赔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还需承担诉讼费用。
餐饮商家:关键在于 “留存证据”
对于餐饮商家而言,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 “务必规范进货流程,留存完整的查验证据”。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严格查验供应商资质。采购食品时,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核实证件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对于预包装食品,还需索要并留存每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合格证明文件,避免采购 “三无产品”。
二是规范食品储存和加工流程。对于预包装食品,应按照包装上的要求进行储存(如冷藏、冷冻),避免因储存不当导致食品变质;加工前需检查包装是否完好,若发现破损、漏气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对于散装食品或自制食品,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如工作人员佩戴工作帽、口罩,食材生熟分开存放等,避免在操作环节引入异物。
三是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遇到消费者投诉食品异物问题时,应先安抚消费者情绪,及时核实情况,若属于自身责任,应主动承担赔偿义务;若怀疑是供应商问题,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并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消费者向责任方索赔。同时,要完整记录投诉处理过程,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的纠纷。
结语:食品安全需要 “多方共治”
上海这起 “砂锅藏长发索赔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消费纠纷,实则暴露出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中的 “认知误区”—— 消费者认为 “吃出异物就该商家赔”,商家觉得 “预包装问题与我无关”,而法院的判决则在两者之间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无过错商家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食品安全不是单一主体的责任,需要生产者、经营者、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的 “多方共治”。生产者要严格把控生产环节,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经营者要履行查验义务,把好食品进入市场的 “最后一道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则要理性维权,既要敢于对食品安全问题说 “不”,也要学会找准责任主体,避免盲目索赔。
只有当每个环节都守住自己的 “责任底线”,才能真正构建起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让消费者吃得安心,让经营者做得规范,让食品安全不再成为公众的 “心头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