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肉和驴肉看着像、吃着也没太大差别,但进货价能差一大截,不赚这个差价太可惜了。” 肉品供货商张某的这番供述,揭开了一起横跨一年、涉案金额超 80 万元的马肉冒充驴肉案件的序幕。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的这起北京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让违法者付出了沉重代价,更暴露出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诸多漏洞,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利益驱使:从 “掺假” 到 “全假” 的堕落之路
时间回溯到 2023 年 1 月,张某开始为北京某涉案饭店供应驴肉。起初,他还遵循着正常的供货流程,但在与饭店厨师长李某熟悉后,一条 “生财捷径” 在他心中悄然成型。为了巩固合作关系,张某每月会按照每斤肉 1 元到 2 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约 600 元的 “好处费”。正是这看似不多的 “好处费”,成为了李某日后对假驴肉视而不见的 “封口费”。
随着合作的推进,张某逐渐觉得售卖正品驴肉的利润过低。“品质好的驴肉进货价高,卖给饭店的价格又相对固定,算下来没赚多少。” 张某在后续供述中提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马肉在外观上与驴肉极为相似 —— 两者均呈紫红色,仅纤维粗细和脂肪颜色略有差异,且味道上没有明显区别,但马肉的进货价却远低于驴肉。这一发现让张某动了歪心思,他开始盘算着用马肉冒充驴肉,以此赚取更高的利润。
起初,张某还心存忌惮,只是将马肉和驴肉按比例混合后送往饭店。面对这种 “掺假” 的驴肉,收了 “好处费” 的厨师长李某心照不宣,既不向饭店管理层汇报,也不进行严格检查,放任这些混合肉品流入后厨、端上餐桌。尝到甜头的张某,胆子越来越大,从最初的 “真假参半”,逐渐演变成后来的 “全马充驴”,将纯马肉伪装成驴肉供应给饭店,而这一违法行为,竟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未被察觉。
监管失守:多重漏洞助长违法气焰
2024 年 3 月,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饭店经营的驴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 “驴肉” 中仅含有马源成分,未检测出任何驴源成分。这一结果如同惊雷,让这起马肉冒充驴肉的骗局彻底曝光。随后,该饭店因销售假驴肉,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等相关凭证,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面对铁证,张某才不得不向饭店老板承认了自己长期用马肉冒充驴肉供货的事实。
2024 年 9 月,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被移送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个体违法,背后还隐藏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迅速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
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通过调阅饭店销售台账、核查张某与饭店之间的资金流水、询问餐饮企业负责人,并征询市场监管部门的专业意见,最终查明了案件的全部细节。在 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2 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该饭店仅从张某一家购买 “驴肉”,并将这些未经检疫的 “假驴肉” 制作成菜品销售给消费者,累计销售金额高达 80.79 万元。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整个违法链条中,多重监管漏洞为张某的违法行为提供了 “温床”。一方面,供货商张某从未向饭店提供过生肉的检疫合格证明,其供应的马肉来源不明,是否经过安全检疫更是无从知晓;另一方面,涉案饭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完全忽视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既没有查验张某提供的生肉检疫合格证明,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质量不闻不问。双方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经营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的规定。
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张某和涉案饭店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消费者数量多,虽然目前尚未出现消费者因食用假驴肉导致健康受损的实际案例,但这些未经检疫的肉类已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了潜在风险,即便无实际损害发生,仍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责要件。
法律重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彰显司法决心
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研究,决定对张某和涉案饭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部分,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以查明的 80.79 万元销售金额为基数,提出了要求张某和涉案饭店连带支付销售金额一倍(即 80.79 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公开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饭店未尽到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未经检疫的假驴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9 万元;张某和涉案饭店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80.79 万元,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有力震慑,更开创了北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坚定决心。通过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方式,让违法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有效遏制了食品安全领域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的不良现象。
检察官警示:未经检疫肉类暗藏多重健康风险
案件判决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特别针对未经检疫肉类的危害向公众发出警示。检察官指出,经营和食用未经检疫的肉类,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主要存在三大风险:
一是病原体传播风险高。未经检疫的肉类可能携带多种人畜共患病原体,如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病毒、弓形虫等。这些病原体一旦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可能引发多种疾病,不仅会损害人体免疫系统,还可能导致长期健康问题,甚至危及生命。
二是有毒物质残留隐患大。在肉类动物的养殖过程中,如果养殖户违规使用抗生素、激素,或者动物生长环境受到污染,肉类中就可能累积铅、汞等重金属,以及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无法通过常规的烹饪方式完全去除,长期食用含有这些物质的肉类,会导致慢性中毒,损伤人体神经系统、肝肾功能等,对儿童、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的危害更为严重。
三是易引发食物中毒与食源性疾病。未经检疫的肉类中,不乏死因不明或病死的动物肉。这类肉类极易滋生沙门氏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微生物。消费者食用后,可能引发急性食物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导致脱水、器官衰竭,甚至死亡。
行业反思: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刻不容缓
这起马肉冒充驴肉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留给餐饮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反思却远未结束。从供货商的利欲熏心,到厨师长的贪腐包庇,再到饭店的管理缺失,每一个环节的失守,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对于餐饮企业而言,食品安全是生存之本、发展之基。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严格把关,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做好记录留存,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后厨。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因个人贪腐而放任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发生。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此次案件也暴露出日常监管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采用大数据、信息化等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此外,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在外出就餐时,尽量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餐饮企业。如果怀疑食用了不合格食品,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只有餐饮企业严格自律、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消费者积极参与,才能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守护好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