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员工在午休时间打羽毛球猝死,家属申请工伤却被驳回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涉及到一个家庭的悲痛,更触及了工伤认定这一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究竟为何在看似与工作相关的场景下发生的悲剧,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了解这起事件背后的缘由。

事件的主人公李先生是某公司的高级业务经理。在去年 1 月的一天中午 11 时 30 分左右,他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某等五人前往公司附近的羽毛球馆打球。原本是一场普通的午休娱乐活动,却不幸发生了意外。李先生在下场休息时突然倒地,尽管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还是因心源性猝死离开了人世。
事发后,李先生的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在他们看来,李先生的离世与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理应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家属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人社部门经过调查后,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结果让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此次活动是由公司董事赵某建立羽毛球微信群并组织的,且活动的目的是为公司内部比赛备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将此事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公司代理人否认事发当天的活动是公司为备战比赛而组织的。公司方面表示,涉案的羽毛球群并非公司组建,而是员工自发形成的 “球友群”,群成员中甚至还有非公司员工。此外,午休时间约球是员工多年来的自发习惯,每次活动谁组织、谁参加全凭自愿,对于事发当天的活动具体由谁组织,大家都并不清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调查。法官调取了球馆当天的监控录像,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证词,并对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活动安排等细节进行了全面审查。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比赛、团建等活动,或者是为了备战比赛而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训练活动,这类活动往往会具备一些明显的特征,例如事先通知、统一组织、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安排等。但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球友群是员工自发组建的,事发当天的活动仅仅是微信群内 “约球”,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活动与公司内部羽毛球比赛存在关联。因此,法院对张女士的主张难以采信,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李先生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这起事件的关键就在于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和界定。在我国,“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是认定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这一原则被理论界和实务界称为认定工伤的 “三工原则”。在现实实践过程中,需要综合判断、合理运用这一原则。其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在满足工作原因这一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一步进行认定,并且要始终将工作原因摆在首位。
一般来说,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那么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即因个人原因受到伤害,那么就不满足工作原因这一要素,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李先生的案件中,虽然活动发生在午休时间这一相对模糊的时间段,且参与人员中有公司领导和同事,但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目的以及与工作的关联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该活动更倾向于是员工自发的个人娱乐行为,而非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其实,类似这样关于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此前有某销售团队在集体爬山活动中,一名员工不幸猝死,最终法院也没有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该爬山活动并非公司强制要求参加,且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还有广东某公司在年会唱歌环节中,有员工发生意外,对于责任的划分也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些案例都表明,工伤认定并非简单地依据某一个因素来判断,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认定。
对于企业而言,这起事件也敲响了警钟。在组织各类活动时,尤其是涉及员工工作之余的活动,企业应当明确活动的性质、组织方式以及责任划分等问题,避免因界限模糊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员工自身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参加的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有清晰的认识。只有企业和员工双方都重视起来,才能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