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轮》十年纠葛落幕:“原唱” 争议背后的音乐版权困局

“圆圈勾勒成指纹,印在我的嘴唇,回忆苦涩的吻痕,是树根。”

十年前,《年轮》随着《花千骨》的热播而走红,其悠扬的旋律和深情的歌词,成为了一代人的青春记忆。十年后,这首歌曲却因 “原唱” 之争,再度引发全网热议,将音乐产业中复杂的版权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

网红言论引发 “原唱” 风波

这场风波的导火索,是网红旺仔小乔的一番言论。旺仔小乔以翻唱《年轮》等歌曲在抖音收获了超 2200 万粉丝。此前,她在与网友互动时坚称《年轮》的 “原唱依然是张碧晨”,“发一百遍年轮也只会写张碧晨原唱” 。当时这番话并未掀起太大波澜,但近期因旺仔小乔演唱会引发争议,这段旧言论被重新挖出,迅速发酵。

《年轮》作为《花千骨》的插曲,有汪苏泷和张碧晨两个演唱版本。多年来,各大音乐平台一直将张碧晨标注为 “原唱”,原因是张碧晨的演唱版本作为电视剧实际播出版本,先于汪苏泷版本发布且广泛传播,被大众熟知。然而,汪苏泷不仅是《年轮》的词曲作者,也在《花千骨》OST 专辑中演唱了该曲。汪苏泷的粉丝认为,他同样应当享有 “原唱” 名分。

7 月 23 日,QQ 音乐突然取消了张碧晨《年轮》的原唱标签,引发粉丝激烈争论,“张碧晨年轮原唱被取消” 词条登上热搜。随后,QQ 音乐又将其标注为 “双原唱” 作品,但这一操作并未平息争议,反而让事件进一步升级,最终导致两位艺人工作室相继发声。

双方声明,争议升级

7 月 25 日凌晨,汪苏泷工作室率先发布声明,表示 “决定收回《年轮》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声明中强调了汪苏泷作为创作者的权益,也表达了对此次争议的无奈。

紧接着,张碧晨工作室迅速回应,坚称张碧晨是该作品的 “唯一原唱”,并展示了相关 “证明资料”,包括歌曲的首发时间等信息。声明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行业通行惯例,“原唱” 指首次公开发行或表演该作品的歌手,张碧晨演唱的《年轮》是首个公开发行并广泛传播的录音版本。

当天傍晚,张碧晨工作室再度发布声明,称查阅原经纪代理方与制作方签署的正式合约,确认张碧晨 “依法享有该歌曲在全球范围内永久演唱的权利”。但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张碧晨女士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

这场从网红言论引发的 “原唱” 之争,最终以汪苏泷收回授权、张碧晨告别《年轮》暂告一段落。但事件背后折射出的音乐版权问题,却值得整个行业深思。

“原唱” 定义模糊,行业惯例成争议焦点

在这场纷争中,“原唱” 的定义成为关键。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 “原唱” 这一明确的法律术语。行业惯例中的 “原唱” 标签,通常赋予第一个录制并公开发行某歌曲版本的歌手。但这种惯例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多是一种行业内形成的 “事实标准”。

在《年轮》案例中,张碧晨版本确实先于汪苏泷版本公开传播,按照行业惯例被认定为 “原唱”。但汪苏泷经纪公司大象无形音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思睿提到,当时被邀请创作时,创作方就是邀请 “创作并演唱”,明确知道 “男女版本是同时存在的”。这也是汪苏泷方面坚持认为是 “双原唱” 的重要原因。这反映出在 OST 制作中,词曲作者的演唱地位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容易被忽视,导致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界限模糊。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认为,在 “最早演唱并公开发行” 这一语境下,若张碧晨版本之前确无其他在先发行版本,则张碧晨符合公众语境中 “原唱” 一词的标准,应被视为《年轮》的原唱。但从更全面的角度看,“原唱” 的认定不应仅仅依据发行时间,还需考虑创作背景、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词曲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博弈

从著作权法理角度分析,一首歌曲涉及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唱者的表演者权。汪苏泷作为《年轮》的词曲作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张碧晨作为演唱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权利,以及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财产权利。

但需要明确的是,张碧晨作为表演者,其表演权的行使需获得词曲作者汪苏泷的许可。张碧晨工作室称其根据合约享有 “在全球范围内的永久演唱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制作方是否有权代表汪苏泷进行转授权。若制作方没有相应权限,那么张碧晨的 “永久演唱权” 将面临法律风险。

这一事件凸显了词曲著作权与表演者权之间的复杂关系。在音乐产业中,两者本应相互依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版权归属不清晰、合同约定不明确等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是音乐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汪苏泷撤回授权,是否违约?

假设张碧晨的 “永久演唱权” 有效,那么汪苏泷在此时 “决定收回《年轮》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是否构成违约?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海军认为,这取决于当初授权合同的具体约定。若授权期限未到,汪苏泷强行收回授权可能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若授权期限已到,他则有权暂不授权。岳屾山律师也指出,词曲作者虽享有著作权,但在有授权协议的情况下,需按协议处理,随意撤销授权属于违约行为。

不过,由于张碧晨已决定不再演唱《年轮》,现阶段汪苏泷撤回授权的违约风险暂未成为焦点。但这一问题为音乐产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在签署授权合同时,务必明确授权期限、范围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事件背后的 OST 产业困境

《年轮》的版权之争,不仅是两位艺人之间的纷争,更是整个 OST 产业困境的一个缩影。在 OST 制作中,由于涉及影视剧制作方、唱片公司、词曲作者、演唱者等多方利益,版权归属和授权问题常常错综复杂。

一方面,OST 的价值在 “剧带歌” 模式下被低估,音乐制作预算有限,词曲作者和演唱者多收取一次性劳务费,难以从后续作品传播中获得更多收益。这导致创作者和表演者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也不利于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OST 多版本演唱的情况较为常见,但行业缺乏对多版本权益的明确约定模板。当不同版本的歌曲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利益冲突时,由于缺乏清晰的规则,很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此次《年轮》事件,为 OST 产业乃至整个音乐产业提供了深刻的教训。音乐产业各方应重视版权问题,在创作、授权、传播等各个环节,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类似的争议再次发生。

结语

《年轮》十年后遭遇 “原唱” 之争,以一种令人唏嘘的方式结束了它在两位艺人之间的十年缘分。这场风波中,没有真正的赢家,无论是艺人、粉丝还是整个音乐产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于广大音乐爱好者来说,希望未来能有更多优质的音乐作品,跨越商业博弈和版权纠纷的阻碍,纯粹地触动听众的心灵。而对于音乐产业从业者而言,如何完善版权制度,平衡各方利益,促进音乐创作与传播的良性循环,是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索的课题。只有这样,华语乐坛才能真正迎来更多经典之作,续写辉煌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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